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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借款人竟虚构债务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3-12-29 08:24:45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多亏了两级检察院的重视和检察官的努力,才让我的案子水落石出。”赵某是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申请人,日前,他专程从曲沃赶到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第五检察部赠送了锦旗。此前,他已向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赠送了锦旗与感谢信。两级检察院的担当作为、联动办案,让赵某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与信心。

  巨额财产被查封冻结

  2015年5月1日,赵某某向赵某借款190万元,先后还款40万元,剩余150万元一直未还。因多次讨要未果,2020年9月1日,赵某将赵某某起诉至曲沃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剩余借款。同年12月21日,曲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求。但当赵某向曲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赵某某名下的财产已被襄汾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竟这么巧?”赵某经查询得知,2015年,赵某某在曲沃县某信用社当主任时,向做水果生意的李某借款80万元,且全部为现金支付,两人还是同村邻居兼亲戚。“这么大一笔钱,不走银行转账,全是现金支付,不太可能吧?”赵某对此十分疑惑,“而且两人关系特殊,借款事实有可能是捏造的,目的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检察

  机关抽丝剥茧

  2022年6月,赵某向临汾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五检察部受理后,经初步审查指定襄汾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承办该案。

  承办检察官数次往返曲沃、襄汾等地通过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调查银行流水等,厘清了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对照赵某的监督申请及线索材料,承办检察官发现赵某某与李某确实存在同村邻居兼亲戚关系,且赵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双方当事人借款时间、诉讼时间、调解或判决时间基本同步的情况。

  在审查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宗时,检察官注意到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指纹捺印有较为明显的特征,初步断定,为同一人的指纹捺印。2022年11月17日,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处的指纹捺印确实为同一人的,但均非原、被告本人的指纹捺印。

  检察官对该案卷宗中的所有签名及指纹捺印进行逐一比对后,发现李某的签名及指纹捺印存在多处不同笔迹和不同指纹的情形,且均不是李某本人的笔迹和指纹。随着检察官进一步深入调查,该案又浮现出更多不合常理的迹象——立案时,原、被告相约而去,且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某缴纳;原告李某对80万元现金借款不能说明来源;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借贷事实无任何实质性争议,且起诉后5天内就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80万元借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原告李某主动放弃了大额利息……种种迹象均已符合民事虚假诉讼特征。

  真相水落石出

  2022年11月29日,襄汾县检察院向襄汾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7月11日,襄汾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临汾中院提起上诉。临汾中院结合襄汾法院已查明情况,认定李某与赵某某之间明显存在恶意串通嫌疑,系借用合法民事诉讼程序、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遂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至此,这起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当初申请检察监督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但市县两级检察院的领导却高度重视。你们审慎查证、明辨是非的敬业精神令我崇敬,你们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初心。”赵某在感谢信中这样写到。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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