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国柱在《政法论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场景下翻译权制度的重释》的文章中指出:
翻译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之一,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与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都属于利用已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演绎权。演绎权具有“改变作品”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两个要件。翻译权进入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是版权贸易发展的结果。作为著作财产权的翻译权确立之后,翻译权制度也得以建立。机器翻译的出现,特别是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应用对翻译权制度产生了影响,翻译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彼此的利益也有待进一步平衡,需要结合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新特点对翻译权制度进行重新阐释。对翻译权进行制度重释的目的在于:其一,探寻翻译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场景下的适用方式,充分释放翻译权制度的潜能;其二,排查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存在的现实或潜在的侵权风险,引导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合法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机器翻译改变了翻译权制度的技术基础、产业生态和文化环境,改变了翻译权这一“专有”权利的外部运行环境。著作权人与翻译者有必要就涉及机器翻译的事项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直接生成物不属于翻译作品。翻译者在译后编辑环节的贡献可以使“机器翻译+译后编辑”的成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翻译作品。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数据准备阶段和模型训练阶段,未经许可对他人在先作品进行的非表达性使用不应当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如果使用者未经许可利用机器翻译对他人作品进行翻译,应当由使用者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承担翻译权侵权责任。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经营者的翻译权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认定。翻译权制度的数字化跃迁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人是一切利益的享有者。当我们在分析权利的存在、利益的救济和平衡的时候,必须意识到这一切均渊源于对人的关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场景下的翻译权制度应当维护著作权法保护和激励人类创作的宗旨,并确保新技术的红利惠及所有的翻译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