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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生态优先有效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来源:检察日报 2023-11-17 07:41:26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也面临生物入侵情形,会给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等领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其中,因放生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就不容忽视。

  现行法律法规对放生行为缺乏批准主体、程序及范围的明确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虽然针对放生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但是,对于放生的物种种类、数量、区域等条件和要求都没有明确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只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并没有规定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上位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没有关于放生行为的条款和规制措施。不过,在增殖放流示范引导方面,已有不少地方作出探索,如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出台了《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制定《关于规范全州天然水域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笔者认为,规范放生活动,应当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对民间无序放生先引导、后整治,在实现有效管理的同时,尊重文化习俗和个体自由。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对市域范围内进行全面资源调查,摸清水生动物资源底数,定时开展动态评估和管理,如根据生态环境、鱼类资源等情况确定、调整可放生物种名单、时间、地点、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布。

  二是统一制定管理办法。政府渔业行政相关部门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放生,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和学者及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相关调研和基础科学研究工作,认真开展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增殖放流适宜水域、物种、规模、结构、时间和方式等,建立健全增殖放流方案申报审查制度、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制度机制,确保增殖放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全覆盖,为科学放生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成立相关协会或志愿者组织,促进民间放生活动自律;建立野外放生监督举报平台,强化放生活动前后的执法检查,确保放流水生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认真开展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提高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质量;加强增殖放流财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增殖放流资金使用;等等。

  四是增强社会公众规范放生意识。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切实增强放生活动生态效益,突出其在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定点增殖放流平台功能作用,加大珍贵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公众规范放生意识。

  五是创新放生替代。开展“以护生代替放生”“云放鱼”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参与线上线下参与放生活动,多渠道分散水环境承载压力。

  六是强化宣传教育。借助媒体平台、大型放流活动等多渠道开展放生活动相关科普宣传活动,推动形成政府部门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良好局面,倡导科学放流、规范放流、理性放流,促进带动宣传示范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力,释放科学放生的社会和生态价值。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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