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借钱时花言巧语,满口承诺用自己的房产作为还款保证,还钱时却百般抵赖,变着法子逃避,甚至把承诺的房产转移给他人,故意逃避债务。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桑梓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钱不还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被告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的行为。
2020 年 3 月至6 月间,被告宋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原告孙某借款,为保障借款顺利到账,宋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向孙某出示,并承诺即使无金钱偿还,还有名下房产可供执行。孙某基于涉诉房产登记在宋某名下,便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分批借款给宋某累计13.5 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孙某催促宋某还款,宋某表示无力偿还借款。2022年 4月 29日,孙某与第三人电话沟通宋某还款事宜,方得知宋某在与孙某多次借款期间,已经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宋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实属故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宋某多次向孙某借款共计 13.5万元,宋某系孙某的债务人。宋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 3 月至6月,宋某赠与第三人房产的时间是2020年 4月 27日。宋某在借款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宋某的上述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孙某债权的实现,故孙某请求撤销宋某与第三人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撤销2020年 4月 27日被告宋某将房屋赠与给第三人并进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借钱时用自己的房产来保证有能力偿还借款,取得出借人的信任,需要还钱的时候却将房产无偿转移给他人,故意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撤销借款人将房产赠与给他人并进行登记的行为,房产又重新回到了借款人名下。这处房产将是借款人偿还债务的重要保障。曲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