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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不让乘电梯 孰是孰非?
来源:山西法制报 2023-11-29 08:14:27

  小丁夫妇花费多年积蓄,终于住上了市区里的电梯房。而这“上上下下的快乐”还没享受多久,就遭到了本楼其他业主的阻拦,还被“梯控”拒之梯外。小丁夫妇为此与本楼的其他业主闹得不可开交,邻里关系也变得十分紧张,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A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该小区1单元有7层,每层两户,共有13户住户。2021年11月,1单元业主经集体协商,决定在该楼加装电梯,并通过了加装电梯建设费用分摊方案及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2021年12月,1单元的业主代表与某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后,电梯公司开始施工。安装电梯的价款除政府补贴的20万元外,1单元的业主又支付了18万余元。

  该款本应由三楼以上(含三楼)的业主分摊,但部分业主以欲售卖房屋或方案不合理为由拒绝分摊,故四楼及以上楼层同意该方案的业主分摊了该部分费用。受其他因素影响,工程进度缓慢,直到2022年10月电梯才投入使用。

  今年2月,小丁夫妇从原402室业主老尹(未分摊电梯加装建设费)处购得了该房屋。入住后,小丁夫妇便自然地开始搭乘电梯上下楼。但1单元业主随后因电梯分摊费用问题与小丁夫妇产生了矛盾,已分摊电梯费用的业主便商定为电梯加装了门禁措施,小丁夫妇再也无法搭乘电梯。为此,小丁夫妇与其他业主发生数次争执,经多次调处未果,便一纸诉状将1单元的其余12名业主起诉至法院。

  该楼的其他业主也有倒不完的苦水,他们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排除万难,不但付出了诸多心血,还额外花费了一些费用。小丁夫妇不理解也就罢了,反而多次采取堵门、拉闸等极端行为阻挠电梯正常运行。万般无奈下,他们只好安装了梯控设备。因此,其他业主认为小丁夫妇无权搭乘电梯,即使要搭乘电梯,也应在支付4.5万余元的费用后方可使用。

  那么,小丁夫妇究竟有无权利乘坐电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小丁夫妇从原业主老尹处购得402室房屋,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对该房屋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单元加装的电梯属于公共通行部分,应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小丁夫妇作为业主,对增设的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义务。因案涉电梯是该楼业主集资所建,故小丁夫妇要搭乘电梯,就应分摊相关费用。

  根据分摊方案的约定,并综合考虑其他业主在筹建电梯安装事宜过程中的花费等情况,在多次调解未果后,法院最终判决,小丁夫妇向其他业主支付增设电梯分摊费用及补偿款共计2.2万余元;业主代表在收到款项后将电梯卡交付小丁夫妇。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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