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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私自接工后被瘫痪老人砸骨折,能否获得全部赔偿?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3-12-05 09:12:06

  李女士在某家政公司从事小时工工作,通过某家政公司平台派单后,前往雇主家从事打扫卫生、照顾起居等工作。

  张大爷是一位瘫痪老人,行动不便,因亲属不能随时在身边,遂需要小时工上门照顾生活。

  去年9月,张大爷第一次在某家政公司平台下单,公司指派李女士为张大爷提供家政服务。张大爷对服务很满意,提出下次再请李女士上门。

  几天后,张大爷未通过某家政公司而是直接联系到李女士,于是李女士第二次来张大爷家提供家政服务,双方约定劳务费为每小时45元。李女士打扫完卫生后,张大爷要求帮助其如厕。李女士将张大爷从轮椅上抱起,但在这过程中,由于张大爷无法使力,李女士力有不逮导致两人摔倒在地,张大爷压在了李女士的腿上。

  经医院检查,李女士右腿骨折,在家休养一年后仍轻微跛脚。她再次找到张大爷,提出自己是在他家干活过程中受伤的,张大爷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而张大爷表示,李女士不慎将自己摔在地上,才压断了她的腿,主要责任在她,自己没义务赔偿,拒绝承担责任。

  两人多次争执后仍无果,李女士便给报社打来电话,想要咨询其主张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张大爷能否对其进行全部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靖。

  周律师认为,在涉及家政服务关系的案件中,应首先确定家政公司、雇主与服务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根据各方的关系确定承担责任主体。本案中,张大爷“跳过”家政公司,直接联系李女士为其提供此次家政服务,向李女士支付报酬,李女士与张大爷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家政公司无关。李女士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所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李女士可向张大爷主张赔偿责任,张大爷可能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提供劳务前已知晓张大爷的身体状况、提供劳务的内容,在张大爷肢体瘫痪无法用力的情况下,李女士抱起张大爷过程中致使张大爷摔倒,并砸伤自己,李女士存在过失。李女士的过失行为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大爷作为雇主,指导李女士采取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方式协助其如厕,存在指示上的错误,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李女士的过失行为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大爷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张大爷赔偿李女士部分医疗费即可。

  周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尽到注意义务,遇事不逞强、不冒险、不马虎。雇主应根据需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劳务者提供劳务,不下达不合理要求。一旦损害发生,劳务者应及时治疗,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雇主应履行必要帮扶义务,避免损失扩大。最终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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