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投了钱,就可以坐等分红,这种事靠谱吗?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分红纠纷案,原告的投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借贷。
李某在经营A企业期间,经兰某某(案外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并邀请刘某参与投资门店会员合作。2020年5月26日,刘某向李某转款3万元。同年7月,刘某(甲方)、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会员股东,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自本协议生效日起3年内,乙方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3年后按乙方持股比例进行分红。2021年2月、2022年1月,李某分两次向刘某返还共计2万元。2022年5月,双方协商返还剩余款项事宜,李某答应付刘某3万元本金,再付1万元回收会员股东资格。后刘某催要无果诉至芮城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2万元。
芮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签订的《门店会员合作协议》约定,刘某出资3万元,不享有除分红权、建议权、部分知情权外的任何权利,李某每年给付刘某分红保底1万元,门店年终税后净利润的60%为可分红利润,40%作为再发展基金,未约定合作期限、分红时间。刘某并不参与李某门店实际经营管理,只享受固定收益,违背了合伙投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案涉款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每年分红保底1万元视为对利息的约定,折算月利率约为2.8%,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主张李某返还其投资款2万元,未超过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借款之日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2020年8月20日起至今年7月19日(刘某起诉时间)期间按月利率1.28%(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15.4%折合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与本金合计范围,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李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