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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茶具上使用“景德”字样
来源:河南法制报 2023-12-18 08:47:10

  江西景德镇陶瓷协会1999年7月28日注册第1299950号商标“景德镇”,核定服务项目为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器、瓷制茶具、咖啡具、瓷制酒具、瓷器装饰品。2008年12月7日,景德镇市政府颁布的《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2021年5月21日,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某公司公证购买茶具一套,茶具底部有“景德艺宗”字样。后景德镇陶瓷协会以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某公司及某公司一人股东吴某,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 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其使用的“景德艺宗”等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会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证明商标的原产地,并且符合特定的工艺和品质标准,与涉案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某公司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吴某作为某公司的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长、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判决某公司、吴某连带赔偿原告35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本案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商标“景德镇”,当地也制定了相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经过多年的推广和维护,原告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景德镇”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关。

  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被诉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艺宗”等标识,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商品,其使用的“景德艺宗”等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会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证明商标所要求的原产地并且符合特定的工艺和品质标准,与涉案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案涉侵权产品系从景德镇市昌江区某瓷行购买的,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仅能证明其与某瓷行存在交易行为。被告未能提供对应的进销货清单,购买商品时的聊天记录亦不显示所购物品,无法证明其购买的就是案涉侵权产品,某瓷行未明确表示认可,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某公司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由于假名牌利润高,一些商家受到诱惑,制假售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理性消费,向假名牌说“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克服攀比、炫耀等虚荣心理,量力而行、适度消费,做到不知假买假,以实际行动抵制假名牌。第二,要通过生产厂家、官网等权威渠道熟悉了解品牌的基本特征和真假识别方法,学习鉴别真伪的基本常识,购买时仔细甄别。第三,要从正规的商超或官方网店购买商品,并查看营业执照、商标证、授权许可证等证照,确保来源合法可靠。第四,保存好购货发票、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和卖家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现假货,在积极与商家联系索赔的同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请求查处,使制假售假者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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