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纠纷解决作为法治的重要一环,不应当限定于诉讼范畴,需要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力求以诉源治理之方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表明,诉源治理的深化和发展,不仅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更为当下营商环境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目前实践中,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件主要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当事人较少求助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多部门联动机制的运行仍存在一定阻碍、隐患和不足,未能及时满足营商环境之需求。上述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是诉源治理具体职能目标模糊,二是诉源治理资源分置不当、主体定位不清,三是诉前多元分流不足,四是诉非衔接不畅通,五是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难以落实。为探究深化诉源治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路径,笔者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丰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乡镇(街道)作为矛盾化解的主阵地,科学合理划分网格范围,进一步整合基层治理力量,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纳入城乡治理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乡村联动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心,以和解、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及时满足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司法鉴定、公证、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此外,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宣传以及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使其了解非诉的优势以及如何通过非诉解决纠纷,通过不断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力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强司法方法与行政方法的衔接。健全行政裁决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程序衔接机制,这对于要求高度专业性的营商环境纠纷解决需求来说是必要的。推动人民调解法律化制度化常态化,应把人民调解挺在前面,行政调解紧跟其后,司法调解提前介入,各种调解方法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完善类型化纠纷调处的合作机制,如涉企业劳动纠纷、保险、金融借贷、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护等纠纷。搭建多方参与、司法与行政联合调处平台、机制、人员、保障对接,完善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等机制,形成化解矛盾合力。
建立司法引领、推动、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矛盾初期能以比较缓和的方式解决,可以有效避免诉讼带来的弊端。发挥司法特别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解纷体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司法机关对非诉纠纷解决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指引、经验支持,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司法建议运用机制以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促进涉营商环境案件实质性化解。
把调解贯通于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加强法院诉前引导服务,提升法院诉前服务水平。对前来立案的企业,做好案件分流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建议,力争把一部分诉讼纠纷化解在诉前,最大限度减少立案数量。对于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金融消费纠纷等专业性程度较高的案件,应充分发挥行业调解、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了解时间及成本优势,彰显调解的制度优越性和工作有效性。
新时代诉源治理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历史意义,是避免陷入“诉讼大国”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随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诉源治理的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完美结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视域下,人民法院通过诉源治理及其实践,正在逐渐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治理格局不断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