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的张女士遇上一件糟心事,她好不容易怀上了双胞胎,却因为请假待产而被公司降职降薪。
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52400元,并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09年,张女士入职舟山市某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偏远海岛,她从基层一线岗位干起,并于2018年通过公开竞聘,被任命为该公司某部门的副总经理。双方根据岗位变动情况,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2700元。
2022年5月,张女士因怀孕保胎、分娩等原因,按照公司流程申请病假,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同年6月,公司免去张女士的部门副总经理职务,转岗为普通员工,工资标准降低至4200元。7月,张女士分娩双胞胎。
张女士认为,自己在怀孕待产期间已根据病休情况,被扣除相应病假工资,公司擅自免去其部门副总经理职务并降低薪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
此后,张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因降职降薪产生的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张女士因怀孕保胎、待产向公司请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正当性,应予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张女士的岗位,合同中关于调岗的条款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公司无法证实其调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其他不适岗的情形,其单方面降职降薪的行为已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女士有权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补足因此减少的薪资。
根据张女士的工作年限和调岗前后工资,法院判令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52400元,并补足张女士2022年6月、7月的工资差额。
该案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女性不仅是各行各业的中流砥柱,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正当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职工友好协商,重视职工正当权益的保障,确保调岗调职等用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来源: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