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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烟花禁燃”需要科学立法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4-01-19 14:39:20

  民主与专业相结合,才是科学立法的真正要义。

  元旦前,“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随之有媒体发出我们“辛苦一年有仰望绚烂烟花的权利”的呼吁。这呼吁温情脉脉,犹如一股暖流直抵人心。但临近新年的几天,全国相当范围出现的雾霾天气却让不少地方倍感环保压力,上海迪士尼、长沙世界之窗等热门景点都因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取消了原定的烟花秀。这让民众对烟花燃放解禁的热切期望再遭现实寒流。其实,这些年来,一些传统习俗,甚至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保留,与环保以及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产生冲突,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这一话题一上来是作为一个立法命题开展的探讨,出发点无疑也是体察到这么多年来充盈着浓浓乡愁和回忆的公众情绪,是否可以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适度的纾解。即便是舆论中所体现的民意,也是冀望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力,通过作出一种较为统一和确切的规定,来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相对任性。通过这件事,我们欣然看到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渴望。人们相信法治,并希望法治成为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这是这些年来我们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显现。

  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民有所盼所呼,法有所应所书,这是法治民主性的体现。发扬民主,倾听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是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障,民主对立法科学的重要性自是无须多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立法民主,仅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最起码,立法的专业性也是实现立法科学性所必不可少的另一重要条件。特别是立法规范所指向的内容,当关涉的不单单是社会管理问题的时候,科学立法的重要性就更为彰显。这些年来,随着基础性法律体系的完备,立法朝着越来越细分、越来越专业的领域深入,技术性立法的特点越来越明显。

  以禁燃烟花为例,烟花到底应该怎么燃放,与环境容量是否冲突,是一个自然科学的问题;而法律从总体上而言,则是一门社会科学。将一个自然科学问题放入社会科学领域讨论,必须首先进行科学论证才有立论的基础。

  其实,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次讨论的命题,自始就有一个大前提,就是烟花爆竹在一个地方不应该“全面”禁燃。而所讨论的在什么样的环保要求条件下禁,在多大范围内禁,在什么时间禁,这些都是环保领域非常专业、精准又复杂的问题。我们只能请环保专家给出专业评估,并向公众公开释明后,最终才能予以立法规定。民主与专业相结合,才是科学立法的真正要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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