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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内 离婚时女方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4-02-18 20:00:14

  王某与周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长子出生,2012年4月次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2020年周某、王某曾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10月两人分居。王某经营一家公司,自述基本维持,尚有外账和房租,周某对其收入不予认可。二人婚后家庭生活所需开支及房贷月供由王某偿还。周某自2008年孩子出生后绝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孩子上,现打零工月收入2000元。2021年3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周某离婚,两孩子由自己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周某辩称,其与王某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长子,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且自己为家庭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良好的婚姻状况基于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互相爱护,互相信任,充分理解,全力支持,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经济、子女、亲情等各事项,携手创造和谐美满的夫妻生活。王某与周某自由恋爱结合十余年,并生育两子,但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9年、2020年周某、王某先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第一次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已持续分居一年有余,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王某向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致同意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长子随周某生活,次子随王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探望事项双方自行协商。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长子随被告周某生活,次子随原告王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王某向被告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判决作出后,周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周某婚后十余年的生活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周某日常的大部分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放弃了继续学习提升的机会,对于两个孩子尽了较多的抚育义务,王某在外打拼挣钱养家,同时也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较多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这种经验将是其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出现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对周某给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只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推进也可以鼓励夫妻双方共担家务,树立共同为家庭付出的意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构建更加健康的家庭关系。关于家务补偿的金额,应尽可能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

  来源:河北法制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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