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在某中学门口不远处的位置开了一家百货店,里面有烟酒等商品,董先生在柜台显著位置也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香烟的提示。平时,一些上初中、高中的男生会跑到店里购买香烟、啤酒等物,董先生都会及时劝阻,不予售卖。可是,前些日子,他却犯了个疏忽。
2023年12月份的一天,天气十分寒冷。一名把自己捂得严严实实戴着口罩的男子走进店里,说要买两盒香烟。董先生看其打扮并不像个中学生,且其个子高大,说话声音老成,以为其是成年人,就没有在意,拿出了香烟。该男子付款后并未离去,而是在没人的时候掏出身份证,声称自己不满18岁,董先生出售给其香烟是违法行为。董先生辩解称,男子捂装严实,并不像个未成年人,自己已在柜台显著位置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香烟的标识,其是有意而为之。该男子不依不饶,称如果董先生拿出5000元私了,他就概不追究。董先生称这种行为是敲诈勒索,他不会给这笔钱。该男子依旧要求赔偿,并称如果董先生不赔偿,他将报警处理。
董先生出于怕麻烦心理,就拿出500元将该男子打发走。事后,他越想越生气,就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该男子这种故意遮挡严实购买香烟然后又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否违法,他又该如何维权。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英。
郭律师认为,董先生在中学门口不远处售卖香烟且未查验该男子身份,便出售香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男子故意在购买香烟后趁机强行对董先生索要财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香烟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也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男子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能购买香烟,却故意伪装成成年人购买香烟,之后趁机使用威胁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勒索的定义,该行为明显是违法的,董先生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郭律师在此提醒,烟草经营者一定要合法合规地销售烟草,对购买者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同时,郭律师在此呼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无烟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