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方城县交警执勤时拦下一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并让其到路边休息、醒酒。
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不在少数。此前,家住方城县的娄某饮用白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公安机关以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由于此类案件多发,方城县检察院依托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探索构建了“检警”执法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该院以娄某危险驾驶案为典型,对2019年以来公安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基础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案件线索83件。经核实,这83起案件均系酒后骑行,其中一部分为带脚踏助力的电动自行车,且公安机关均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已“挂案”超过3年。
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认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带脚踏助力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实践中也未按机动车进行管理,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驾驶的是机动车,缺乏醉驾机动车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作犯罪处理。这83起案件不应立案而立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挂案”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决定将此类案件作为监督事项进行案件化办理,并制作《“挂案”监督流转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阐明立案原因及法律依据。随后,公安机关将这些案件全部作撤案处理。
与此同时,该院深度分析违法案件形成的原因、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形成报告通报公安机关,并启动跟踪问责机制。该院还与公安、法院召开会商会议,一致认为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对驾驶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危险,应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今,当地交警发现醉酒骑电动自行车的,都会当场拦下让其休息、醒酒,并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促使其认识到文明骑行应成为日常行为规范。
“做大做实数字检察,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现代化机制,着力实现精准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立案监督既要纠正有案不立错误,更要纠正不应立案而立案倾向。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通过行政手段规制,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该院检察长郭潜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