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得知,该院办理的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赔偿金执行情况有了新进展。截至目前,周某某已缴付11万余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剩余的约10万元继续执行。
自2009年起,周某某通过“以物易物”方式,从他人手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和绿海龟,并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养殖。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养殖场内查扣活体绿海龟10只、活体玳瑁5只、绿海龟遗骨1副。
2020年12月4日,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琼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某某向他人收购玳瑁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查获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琼山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未予定罪量刑,判决将扣押在案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归还周某某。
“2021年5月,我们获悉此案后,对案中的公益损害线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初查。”海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谢海燕说。经调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为,一审法院将扣押在案的活体绿海龟及绿海龟遗骨返还周某某的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涉案扣押物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遂将抗诉线索告知刑事检察部门。该院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针对涉案活体绿海龟和绿海龟遗骨改判为依法没收。公安机关将涉案活体绿海龟和玳瑁移交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寄养。
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周某某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绿海龟、玳瑁属于野生物种,周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绿海龟、玳瑁野外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其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对寄养在海龟救护保育中心的绿海龟、玳瑁如何进行救助、野化、放生?如何评估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检察官向海龟救护保育中心咨询专业意见,并委托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行生态损害评估。评估专家认为,涉案绿海龟、玳瑁因被捕捞而永久离开海洋,构成海洋生态损害,由此产生的生态链缺口应当由周某某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据海龟救护保育中心专家介绍,涉案绿海龟由于长时期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摄食、游泳等能力均已减退,个别还存在病残情况,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必须经过野化训练才能放归大海。
2021年11月,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生物物种资源损失并承担涉案绿海龟、玳瑁寄养、放生费用,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2月,海口海事法院判令周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和评估费用6400元,并在海南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2022年11月,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海口海事法院立案执行后,周某某承诺两年内分期支付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万余元。
近日,该案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海龟是海洋旗舰物种和伞护物种,被称为“活化石”,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担负着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完整和平衡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使命。保护海龟就是保护海洋、保护生态环境。“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让涉案绿海龟、玳瑁经过救护,能够安全回到大海。”海口市检察院检察长陈立新说。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