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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车”停了2年多产生2.7万余元停车费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4-02-27 07:02:35

  “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欠下高额停车费,车主被诉至法庭。但在法庭上,车主却认为,这笔高额停车费不该全由自己承担。这笔费用到底该怎么付?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僵尸车”拖欠停车费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

  去年7月,经营收费停车位的某公司将车主王某诉至柯城法院。原来,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王某名下的一辆面包车在该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位内多次且长期停放,共产生27142元停车费未支付。因此,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

  庭审中,王某不否认车辆长期停放的事实,也认可按收费标准计价的数额。但他提出,自己的车辆已接近报废,停车费的数额已超过车辆的价值,收费公司也未及时通知其停车费的数额,如果及时通知,不会产生如此高额的费用。同时,原告也负有清理“僵尸车”的义务,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某公司不否认未及时通知到王某,但认为该车辆为王某所有,其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理应支付相应的停车费。

  经查明,王某的这辆面包车确实较为破旧,27142元停车费中,绝大部分是在一个车位中产生,且该车辆在这一个车位一年多的时间里都未移动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边泊位收取停车费的目的是为实现驾驶人合理时间停车使用,鼓励即停即走,避免“僵尸车”“广告车”等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提高车位周转使用效率。王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是自己车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其车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应当对承担停车费有相应的预期,负有支付停车费的义务。某公司被授权经营公共停车位,在收取停车费的同时,也负有加快车位的周转效率、避免公共资源被长期占用的义务。虽然原告并非执法部门,无权直接对车辆采取措施,但对该类影响市容市貌的车辆,可以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驶离,或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但此案中,原告放任案涉车辆近两年停放在同一位置占用公共资源,属于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人被告王某对停车费承担70%的责任,原告某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介绍,城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是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城市道路,让公共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的一种举措。对于“僵尸车”,《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根据停车记录中的照片,案涉车辆较为破旧,明显对市容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告虽然并非行政职能部门,但可以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驶离,或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做到“还路于民、还位于民”。

  来源:浙江法治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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