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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装修起纠纷,业主群里“互怼”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4-02-28 06:54:13

  同一个小区的邻居,因装修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在微信群内对对方进行辱骂、攻击,甚至在业主群中发布具有指向的文章。近日,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均为化姓)系同小区、同楼层的相邻业主,因商品房平台装修发生纠纷。2022年6月4日,李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说王某是“眼红晚期”“全栋心最烂”。而王某也在上述微信群中说李某是“想挑拨全部人”跟他干。

  2022年6月18日,王某撰写一文,在部分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布。文章说,李某的“做法令人发指……不调解矛盾,还处处制造矛盾……嚣张至极、肮脏至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文章中还附有李某的微信头像。李某认为,王某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文成法院。而王某亦以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提起反诉。

  文成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双方在微信业主群中发表的内容是否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应根据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涉诉内容是否失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的业主,双方在共同业主群中。业主群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原、被告因公共平台浇筑等问题发生纠纷,在业主群中发生争吵,进而升级为相互辱骂,如原告说的“眼红晚期”“全栋心最烂”,被告在文章中说的“嚣张至极、肮脏至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词语,明显带有侮辱性言论,且被告在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微信头像。双方均明确指向对方,且双方均存在明显故意。尤其是被告制作文章,在业主群中转发,情节更为恶劣。

  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其他业主在群里的表现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双方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的猜测和误解,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双方社会评价降低,双方的行为与各自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故对双方均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相适应的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对方名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均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虽然双方均存在侵犯对方名誉的侵权行为,但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且双方均存在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当,故双方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双方立即停止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相关微信群里公开赔礼道歉,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间不少于三天。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日常在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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