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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今有据,彩礼归于“礼”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4-02-07 10:48:43

  春节临近,又到了一年相亲旺季,彩礼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针对彩礼热点话题,温州鹿城法院法官梳理了相关案例,带您一同解读。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周某某与章某某(女)系婚恋网站认识,相识两天后,周某某给付章某某彩礼50000元,并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周某某一年之内带章某某出国,如违约彩礼费不予退还。

  章某某多次向周某某要求增加彩礼,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章某某拒绝退还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根据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数额、是否共同生活等,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章某某返还周某某2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的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家庭借彩礼炫耀攀比,有些彩礼接收方将彩礼视为嫁娶的筹码,让彩礼金额节节走高,给婚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但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彩礼更不能坐地起价,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彩礼攀比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二、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方某某与刘某某(女)相恋,方某某出手阔绰,恋爱两年向刘某某转账500多笔钱共计140多万元,单笔少则“1314”,多则十几万元,分手后方某某以撤销赠与为由,将刘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双方恋爱期间有结婚意思表示,转账记录中的大额转账,如16万、10万等,可参照彩礼性质予以适当返还,酌情确定刘某某应返还方某某40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均属于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但如果双方存在谈婚论嫁意思表示,且一方为另一方付出大额款项,明显超过其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这种赠与类似彩礼或嫁妆性质,若双方最终分道扬镳,可以要求适当返还。

  三、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有谁?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又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173200元。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等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及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子女的婚约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大多有父母参与。在实践中,一些父母除了现金转账,还会给子女的婚约对方购置首饰、着装、黄金等,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这些财物在传统意义上同样属于彩礼。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四、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该不该还?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

  后双方因筹备婚礼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106万元。

  法院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法官说法

  在传统习俗中,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约关系,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刘某与朱某结婚3个月后便“闪离”,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给付彩礼目的明显未全部实现,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五、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的,彩礼能否返还?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不能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仅因“无证”而要求彩礼接收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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