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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借调期间受工伤,谁担责?
来源:山西日报 2025-06-12 17:21:48

  案情:

  周女士是太原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受各种因素影响,其从业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周女士、某商超企业达成借调协议,将周女士借调至该商超企业上班。数月后,周女士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和商超企业都不愿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周女士想知道,自己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仲裁机构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女士原是酒店服务人员,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女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而已。

  办案人员分析,如果周女士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由周女士所属单位即酒店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周女士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因此,周女士可以先自行申报工伤,确实属于工伤的,应当由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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