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静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的刑事案件。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58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乙非法销售“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100罐。后被告人张某乙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的100罐“笑气”销售给田某,赚取差价。
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田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处购进的“笑气”销售给高某某、于某某等13人,销售金额共计67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查获含有“笑气”的气罐43罐。
静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能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
“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意识,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非法贩卖、存储、使用“笑气”,应及时远离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