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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物不可占
来源:山西日报 2025-07-03 11:17:22

  案情:

  生活拮据的老牛(化名)靠捡破烂为生。一天晚上,他发现有人偷公园门口树坑里的铁篦子,于是也想着卖铁篦子赚钱,便接连几天搬走这条街上所有的铁篦子。老牛不知,这批铁篦子是市政部门为打造示范街道专门定制的,不仅美观大方,而且保护树木,每对的价值近1000元。市政部门发现后马上报警,经过大数据分析和研判,很快将老牛和废品站老板小王(化名)抓获归案。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牛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王明知老牛向其售卖的铁篦子系非正常渠道取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庭上,老牛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因为一时贪念,将公共财物“拾”走变卖,受到法律制裁,真是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公民应尊重和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霸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我们也要适时地向身边的亲人、老人普及法律知识,让大家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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