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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村官”变成“村霸”:村书记乱象背后的治理困境与法治出路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6-05-25 17:46:04

文/滕灵芝

  在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中,村书记本应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然而,近年来部分地区曝出的村书记滥用职权、侵吞集体资产、长期垄断村务管理、打压异见村民、违规发展“人情党员”等问题,深刻暴露了基层治理的深层隐患。这些乱象不仅严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侵蚀了党和政府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一、侵占集体资产:村集体的“家底”成了个人私产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共设施、经营性资产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富。一些村书记却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土地、公共磨坊等视为己有,擅自占用或非法转让,从中牟取私利。

  1. 违规建房、私占集体用地

  村书记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自用,或为亲友谋取宅基地,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已有村党支部书记因擅自将耕地改建成茶楼别墅、非法占用28.7亩耕地造成重度破坏,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 “三资”管理混乱与账目不清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乱象丛生:集体账户形同虚设,资金被随意挪用,征地补偿款成了一笔“糊涂账”。有媒体曝光,某村青苗补偿款剩余款项的支出明细始终未公开,村民小组长私下将集体资金挪作“辛苦费”,甚至出现“一笔钱两头支”的猫腻。另一村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拨付到小组长个人账户,小组长私自挪用于工程承揽营利。还有个别村小组长期拖欠村民土地占用补偿款,即便账户内资金充足也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明确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违法违规征占、侵占集体土地等行为。

  3. 账目不清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不真实公布事项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布,违法人员须依法承担责任。

  二、长期连任与“一言堂”:谁剥夺了村民的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村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选举或上级委派,任职年限未作明确限制。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干部队伍稳定的同时,也为不合格干部的长期“坐庄”留下了空间。一些地区村支书、村会计等关键职务长期连任,甚至“一当就是一辈子”。一个人长期垄断村务管理权,村“两委”班子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村民的民主选举权被虚化,村务决策演变为书记一人的“一言堂”。其直接后果是“四议两公开”制度形同虚设,重大事项不经村民会议讨论,集体资金使用由书记一人拍板,修路、征地等重大工程账目从不向村民公布——既违背村民自治的法治精神,又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压制村民、故意设障:权力失范下的“寒蝉效应”

  最令老实巴交的村民寒心的,是村书记对敢于反映问题者实施的种种打压与刁难。当村民对村务公开提出质疑或对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时,部分村书记便以各种手段报复:在危房改造、低保评定、政策扶持上故意“卡脖子”,优亲厚友、明显失公;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合理款项,迟滞拨付救灾救助和补贴补助资金;更有甚者态度恶劣,故意刁难,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诉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已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事项。

  面对打击报复,许多本分村民选择了沉默。他们害怕举报后承包地被无故收回、宅基地审批被故意拖延,甚至家人受到威胁。这种“寒蝉效应”使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村书记的权力进一步膨胀,形成恶性循环。

  四、把持“入口”:将党员身份当作“家族福利”

  发展党员本是严肃的组织程序。然而在村书记长期垄断村务的背景下,党员发展的“入口”也被牢牢把控,成为培植私人势力的工具。

  1. 跳过评选、违规发展“人情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明确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但一些村书记利用职权,为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简化程序、规避审查:有的跳过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缩短考察时间,有的未按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就擅自决定发展入党。上级党委排查整顿工作中明确指出,重点排查利用职权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情形。

  2. 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问题突出

  部分地区已出台“发展回避”制度,要求村“两委”干部在其近亲属入党时必须申请回避。一些地方推行了“近亲属入党审查”机制,例如某市曾累计考察基层干部近亲属86人,经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后终止了5人的发展程序。

  3. 违规发展党员的党纪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弄虚作假”主要包括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真实情况,或帮助篡改、伪造申请资料等行为。

  4. 典型案例警示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揭示了问题的严重性:某县一名村党支部委员不仅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还“组织原则缺失,违规发展党员”;另一村党支部书记违规将其妹妹发展为党员,被群众举报查处;还有返乡大学生明知党员材料系伪造仍予以购买,最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刑罚。

  五、法律追责与维权路径:村民如何打破困境?

  面对村书记的各种乱象,村民并非束手无策。国家已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追责与维权机制。

  第一,行政举报与纪检监察。 村民发现村书记违规建房、侵占集体资产、账目不清等问题,可向乡镇纪委或县纪委举报。若认为乡镇纪委处理不力,可向上一级县纪委举报。各地纪委监委普遍开通了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位一体”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

  第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 若村书记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村民可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实践中已有村党支部书记因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被认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村民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也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请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第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针对违规发展党员问题的专门路径。 村民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违规发展党员问题;可要求上级党委对村级党员发展情况,特别是村干部亲属入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可通过村民会议等渠道推动本村建立干部近亲属入党报备和回避审查机制;对已违规入党的,依法依规取消党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六、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基层乱象

  治理村书记乱象,既需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一是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保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持续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群众关心关切问题,严查“蝇贪蚁腐”,对监管不力、滥用职权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依法追责。四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决防止“一言堂”。五是加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权力约束,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六是推动基层建立“近亲属入党审查”和“发展回避”制度,从源头上堵塞违规发展党员的漏洞。七是加强监察监督、检察监督与组织部门的联动,对违规发展党员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联合查处,形成从严治理的高压态势。

  村书记的本色,应当是带领村民共同富裕的“领头雁”,而非骑在百姓头上的“土皇帝”。当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层干部腐败等问题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地也在持续公布专项整治举报方式,鼓励群众据实积极反映问题。面对种种乱象,老实巴交的村民不应再沉默忍耐。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权益,既是每一位村民的权利,也是推动基层治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只有当每一笔账目都在阳光下晒得清楚,每一项权力都在制度的笼子里受到约束,每一个村民的声音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才能真正照进现实。

  [作者简介]滕灵芝:系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共同富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度创新大典》编撰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义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北京大兴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专家,《华夏滕姓通谱》编委会顾问。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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