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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6-10-08 07:03:34

  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调解始终占据着基础性地位。无论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是司法调解,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发挥着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随着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的不断深化,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正在被重新认识和发掘。

  研究者指出,调解之所以具有基础性地位,首先在于它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价值取向。中国人历来厌讼、恶讼,遇到纠纷更倾向于通过中间人说和、双方协商来解决。调解制度正是对这种社会心理的制度回应,通过第三方的居中斡旋,让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既解决了问题又维护了关系。

  从制度效能来看,调解具有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调解程序简便、不收费或低收费,处理周期短,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重要的是,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自动履行率高,不容易引发上诉和执行难等后续问题。数据显示,大量诉前调解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做到了双赢甚至多赢。

  在数字时代,调解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在线调解平台的普及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调解,语音调解、视频调解、异步调解等新形式不断涌现。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了智能调解辅助系统,通过类案检索和大数据分析为调解员提供参考,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研究者强调,强化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是要弱化诉讼的地位,而是要构建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体系。简单纠纷由调解组织消化,复杂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实现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机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让调解制度在多元解纷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小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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