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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罪名,诈骗案二审改判轻罪:一起招投标受贿案的二审辩护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6-07-24 13:03:31

  刑事二审中,罪名的精准区分往往能改变案件走向——把重罪纠正为轻罪,刑期便随之下调。本案上诉人樊 XX 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在二审中发现定性偏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展开论证,推动法院将罪名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大幅降低。本文梳理这起二审改判案的定性争议与辩护思路。

  一、案情简介

  这起案件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樊 XX 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后,发现案件定性存在重大问题——其行为本质并非诈骗,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行为。这一关键的定性偏差,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核心所在。

  二、争议焦点

  胡国庆律师在二审阶段展开详尽的阅卷和调查,敏锐抓住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议点:

  上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诉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这两点直接决定涉案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是本案能否改判的关键。

  三、辩护策略

  围绕上述争议,胡国庆律师提出:上诉人作为代理方,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且客观上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力证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定性问题,并申请调取相关行业规范及资金流向证据,以客观事实支撑辩护观点。

  四、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胡国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诈骗罪,最终依法改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大幅降低。

  五、律师点评

  本案集中体现了二审辩护中"罪名精准区分"的价值。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虽都涉及财物取得,但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截然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准确把握两罪的分界,把行为性质论证清楚,往往是二审改判、刑期下调的突破口,也能避免当事人因定性错误而承担过重刑罚。

  常见问题

  问: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分界。

  问: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二审改判难度通常较大,但若一审定性存在偏差、量刑情节认定有误或有新证据,仍有改判空间,其中罪名变更(重罪改轻罪)是常见路径之一。

  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收受财物,可能构成什么罪?

  要结合主观目的与职务关系判断:若属利用代理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与职务无关,则可能涉及诈骗。具体罪名须依证据认定。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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