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中,要争取罪名的改变,难度极大——既要精准把握法律定性,又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本案上诉人樊 XX 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在二审中通过详尽阅卷和调查,抓住"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两个核心争议点,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将罪名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本文解析这起案件如何争取到罪名改变。
一、案情简介
这起案件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樊 XX 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樊 XX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后,发现案件定性存在重大偏差,其行为本质并非诈骗,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行为。
二、争议焦点
胡国庆律师接手后,通过详尽的阅卷和调查,把辩护重点锁定在两个定性问题上: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收受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二审要争取罪名改变,必须从这两个根本要件上找到一审定性站不住脚的地方。
三、辩护策略
针对上述焦点,胡国庆律师提出:当事人作为代理方,虽行为违规,但其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且客观上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力证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向法庭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申请调取相关行业规范及资金流向证据。
四、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胡国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诈骗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五、律师点评
争取罪名改变,核心在于把行为性质论证清楚。本案中,难点在于招投标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准确区分诈骗与受贿并不容易、且要推翻一审已落判的定性。突破的路径是:先详尽阅卷找出核心争议点,再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用法律意见书与调取的行业规范、资金流向证据支撑。只要论证有据、证据充分,即便二审改判难度大,也有可能改变罪名、降低刑期。
常见问题
问:什么情况下二审有可能改判?
一审在罪名定性、量刑情节或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或者出现新证据,都可能成为二审改判的切入点。其中重罪改轻罪、刑期下调是较常见的改判方向。
问:诈骗罪在什么条件下会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相关、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换取利益时,原诈骗罪的定性可能被纠正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问:招投标领域收受财物,定性为什么复杂?
因为涉及款项性质、职务关系、行业惯例等多重事实,需结合合同、往来记录、资金流向、行业规范等综合判断行为属于骗取还是利用职务收受,定性争议较大。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