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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政执法校准“公平秤”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6-09-30 15:01:01

  为行政执法校准“公平秤”

  市场经营既需执法检查的刚性约束,亦需宽松环境的柔性呵护。然而,执法尺度不一、判定标准各异、权责边界模糊,多头检查导致重复整改,多重标准致使企业疲于奔命,这些涉企行政执法的共性痛点,正在消耗市场主体的精力与信心。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是为了校准行政执法的“公平秤”,从制度层面纠治执法不公之弊,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执法的“不确定性”才是市场的隐性成本

  市场从来不会因为监管而缺少活力,反而会因为监管增强市场本身的活性与竞争力。但如果检查标准不一、多头重复检查,则会本末倒置,形成增加市场负担的隐性成本,这会让企业的精力花在“应付检查”而非“专注经营”上。

  从这一角度来看,《条例》出台的意义不仅是对执法监管提出新要求,推动规范执法,更是在为市场提供一种稀缺的公共品,即执法的确定性。只有执法监管具备统一标准,执法有明确边界之后,企业的市场经营才能够降本增效,企业才能够稳定预期,长远投资。

  这一判断在数据中得到印证。据国新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披露,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6.6万件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4%,发现问题比例提升19个百分点。检查次数减少,不代表监管力度减弱;执法行为规范,反而能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等创新做法,表面上是给企业“减负”,深层逻辑是让有限的执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执法监管不是“找麻烦”,而是给权力“定规矩”

  执法边界不明确、执法不规范,就会降低人民群众对执法的公信力。面对《条例》的出台,有人或许会问:对执法的监管与规范,是不是在给基层执法人员增负,让基层执法人员不敢干、不愿干?

  恰恰相反。有了《条例》做支撑,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有依靠,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会再在执法过程中左右为难。这是执法标准、规范带来的底气。《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本身就蕴含着对执法者的保障。

  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是一场治理理念的升级

  《条例》更深层的价值,在于它推动了一种理念转变: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是“管住”市场主体,而是“服务”市场发展。过去一些地方把执法简单等同于“处罚”,把监管等同于“设卡”,结果是权力越位、市场失序。而“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等制度的推行,体现的是另一种逻辑:法治的刚性在于底线不可突破,法治的温度在于给守法者留出空间。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免除罚款总计110多亿元。对小微企业而言,一次轻微失误可能导致生存危机。容错纠错机制不是纵容违法,而是区分恶意违规与无心之失,把有限的惩戒资源集中在真正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上。这种精细化治理,才是法治成熟的标志。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表面看是给执法权“立规矩”,实质是给市场主体“稳预期”。当行政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审视和群众追问,企业就能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市场活力才能充分涌流。

  以法治之力夯实发展根基,以监督之剑护航市场发展。这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更是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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