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制拆除·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救济
在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房屋拆除等程序相互关联。不同程序对应不同的行政行为和救济请求,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别审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办理的保定地区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违法强制拆除及行政争议救济。相关法律事务涵盖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机关履职等程序,体现了征地拆迁律师在审查征收补偿、行政强制及行政程序合法性方面的实务经验。
本批围绕蠡县、莲池区、满城区、保定高新区、徐水区及涞水县的13个案例条目展开,涉及征地补偿、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司法救济等争议。
案例1:蠡县:房屋在征地批复前被拆,法院确认县政府强拆违法
案号及文号:(2024)冀06行初127号
承办律师:冯凯、陈荣
案例关键词:征地拆迁律师;违法强制拆除;征地批复;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赔偿边界
基本案情:吴某某的家人在蠡县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涉案区域涉及道路建设项目。县政府于2021年发布征地预公告、2023年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3年10月9日,涉案房屋被拆除。吴某某认为此前并未获得妥善补偿,也未收到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文书,遂起诉县政府。县政府主张房屋由乡镇等单位实施拆除,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
程序与结果: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征收组织情况、拆除照片及后续补偿决定等证据,认定县政府是适格被告。县政府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实施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在关联补偿决定案件中被明确记载为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征地补偿争议尚未解决时,行政机关不能以项目推进需要代替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强拆违法不等于同时判赔;补偿决定记载款项进入村集体账户,也不等于当事人本人已实际领取。
案例2:蠡县:征地补偿面积调查存在缺漏,补偿安置决定被撤销
案号及文号:(2024)冀06行初213号;蠡征补决发〔2024〕1号
承办律师:冯凯、陈荣
案例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面积调查;补偿项目遗漏;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吴某某就同一征收项目中的房屋补偿另行提起诉讼。县政府补偿决定认定住宅面积218.69平方米,列明货币补偿61.2332万元或产权调换196.821平方米。吴某某认为土地、住宅及空地等实际应补范围更广,且相关测量时自己没有得到通知,无法参与核对。
程序与结果: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测量时吴某某并不在场,相关单位未通知其参与;县政府在庭审中认可另有169.29平方米地块已确权给吴某某并位于征收范围。法院认为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撤销蠡征补决发〔2024〕1号决定。
典型意义:征地补偿决定必须建立在准确的调查、权属核实和面积认定之上。本案撤销原补偿决定,并未直接确认当事人主张的全部534.515平方米均应纳入补偿,也未重新确定最终补偿金额。
案例3:蠡县:土地现状调查不实,省政府确认部分征地批复违法
案号及文号:冀政复决〔2024〕13号;冀政转征函〔2023〕1279号
承办律师:冯凯
案例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批复;土地现状调查;行政复议;确认部分征地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吴某某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涉案宅基地位于该批次2号地块,道路建设已实际使用有关土地。吴某某认为土地现状调查、面积与权属核对及公告程序存在问题,并提出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程序与结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2号地块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不真实且未依法公示,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保障不足。考虑道路已经建成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复议决定确认该批复中征收2号地块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征地批复的审查应具体到有关地块和被征收人的权益。此次复议确认违法的对象是批复中有关2号地块的征收行为,而非撤销整个批复,也未在复议程序中直接确定补偿金额。
案例4:莲池区:限期拆除通知被行政机关撤回,法院准许撤诉
案号及文号:(2023)冀0602行初286号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限期拆除通知;城中村改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撤回通知;撤诉
基本案情:左某某在保定市某区某村拥有历史形成的祖宅及房屋。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三个行政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张贴限期拆除通知,认为建筑缺乏土地、规划手续,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左某某认为,通知未充分调查房屋形成历史、建筑面积及权利来源,并对作出通知的职权和程序提出异议。
程序与结果:行政诉讼期间,相关行政机关作出《撤回通知决定书》,撤回此前发布的限期拆除通知。左某某随后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纠正行政管理行为,可以使争议得到阶段性处理。本案是行政机关撤回通知、法院准许撤诉,并非法院判决确认建筑合法或判决撤销通知。
案例5:满城区:政府内部回复不能代替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
案号及文号:保满政复决〔2024〕81号
承办律师:姜泉
案例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履职义务
基本案情:韩某某等四人因土地受洪水影响,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公开有关河道历史勘测定界图、航拍图及树木清点登记资料,用于了解河道和土地状况。水利局收到申请后,向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内部回复,但未直接向申请人依法答复。四名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与结果: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对政府内部交办事项作出回复,并不能替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法定答复职责,决定责令水利局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答复。
典型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答复对象,机关内部流转不是完成对外答复义务。本案处理的是信息公开履职问题,并未对相关企业是否违法建厂或洪灾损害责任作出实体认定。
案例6:高新区:乡政府直接拆除村民房屋,法院确认越权强拆违法
案号及文号:(2021)冀0684行初300号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违法强制拆除;乡镇政府职权;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
基本案情:李某某持有原有关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位于保定高新区某村。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后,李某某未与征收实施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村委会通知清理屋内物品,随后房屋被拆。诉讼中,乡政府认可自己实施了拆除,高新区管委会则否认参与。
程序与结果:法院认为,现有照片、视频不足以证明管委会实施了拆除;乡政府已认可实施行为,但其不具有直接实施涉案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程序亦不合法。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拆除行为违法,驳回针对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行政强拆案件应准确识别实际实施机关,不能因为多个机关参加征收工作,就当然认定全部机关共同实施拆除。本案仅确认乡政府强拆违法,并未直接确定补偿或赔偿金额。
案例7:高新区: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案号及文号:(2021)冀06行初147号;保政行复不〔2020〕120号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补偿安置方案;撤销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李某某等五名村民认为本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在公示、征求意见等方面存在问题,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未提交载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申请期限证明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五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已经提交足以证明方案存在的材料。
程序与结果: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村级公告、补偿政策文件及另一信息公开复议决定,认为五名申请人已完成初步举证,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处理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受理审查不能机械提高申请人对行政行为存在性的举证门槛。本案保障的是继续通过复议审查补偿方案的程序权利,并未直接认定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或予以撤销。
案例8:高新区:复议机关责令管委会履行补偿方案信息公开职责
案号及文号:保政行复决〔2021〕21号
案例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基本案情:李某某等五名村民围绕当地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要求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相关争议与其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行政复议相互关联,但请求的直接对象是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程序与结果:保定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责。
典型意义:信息公开履职复议与补偿方案本身的合法性审查属于不同法律争议。责令答复并不意味着复议机关已经认定补偿方案违法,也不等于全部申请信息已经实际交付。
案例9:高新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层层转办,法院责令市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
案号及文号:(2021)冀0684行初344号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违法用地查处;行政不履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诉讼;责令调查处理
基本案情:高某某、李某某等六名村民对本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情况存在疑问,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有关企业涉嫌违法用地、非法占地行为。省级部门将申请移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又转交下级分局。下级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有关企业未在申请人所在村实施建设,申请人则对调查范围及结论提出异议。
程序与结果:法院认为,受移送机关对管辖存在异议时,应依法报请指定管辖,不能自行再次移送并以此替代履行查处职责。法院判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六人的查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并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被举报企业违法占地。对行政不履职争议,应区分“依法调查处理”与“按申请人意见作出违法认定”两种不同结果。
案例10: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期间直接拆除房屋,乡政府被确认违法
案号及文号:(2022)冀0684行初115号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房屋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职权;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
基本案情:陈某某在保定高新区某村拥有房屋及相关设施。当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时,涉案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另一处宅基地、系租赁还是承包用地等问题存在争议。征收方曾对679.97平方米房屋出具479392元评估意见。村委会要求限期腾退后,房屋于2021年8月4日被拆,乡政府认可实施拆除。
程序与结果:法院审查认为,乡政府没有直接实施涉案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直接组织拆除超越法定权限。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于2021年8月4日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拆迁补偿、宅基地认定尚存争议,均不能替代依法取得强制执行权的要求。479392元系评估意见所列金额,不是该案法院判令赔偿的数额。
案例11:徐水区:限期改正通知缺乏充分依据,二审维持撤销
案号及文号:(2022)冀0684行初34号;(2022)冀06行终271号
案例关键词:限期改正通知;养殖设施;行政命令可诉性;行政诉讼;撤销通知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计划在承包区域从事养殖。乡镇政府认为其所建彩钢房没有用地手续,发出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三日内拆除并恢复耕种。王某某认为土地历史使用、养殖经营及规划适用存在争议,请求撤销该通知。
程序与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通知已经直接设定拆除义务和逾期后果,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未能明确证明涉案建设违反何种具体规划,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通知。乡镇政府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不得将具有实际强制后果的限期拆除通知简单归为不可诉的过程性行为。但通知被撤销并不等于法院确认涉案建筑已取得全部规划或用地许可。
案例12:徐水区:养殖设施拆除主体证据不足,二审改为驳回起诉
案号及文号:(2021)冀0684行初187号;(2021)冀06行终360号
案例关键词:养殖设施拆除;强制拆除实施主体;行政诉讼;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王某某主张,2021年8月其养殖场的猪舍、围栏等设施遭到拆除,认为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则主张有关设施由当事人自行转移、拆除,村委会予以协助。双方对拆除主体存在争议。
程序与结果:关联裁判记载,一审以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乡镇政府实施拆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认为有关拆除实施主体的证据明显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王某某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与前述限期改正通知争议的审查对象不同。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不能据此推定养殖设施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本案最终为驳回起诉。
案例13:涞水县:补偿情况不明仍责令交地,终审维持确认违法
案号及文号:(2021)冀0681行初79号;(2022)冀06行终161号;〔2021〕第09号交地决定
承办律师:管众
案例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补偿安置前提;行政诉讼;确认交地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董某某的房屋位于涞水县某村改造片区。地方相关部门在征地获批后,向其发送补偿办理、现场踏勘等通知,并以逾期办理视为补偿到位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短期内腾退房屋。董某某认为,行政机关并未明确该户具体补偿方式和金额,不能推定已依法完成补偿安置。
程序与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通知未载明针对董某某的具体补偿内容,不能以逾期未办手续推定补偿到位,判决确认交地决定违法,但未撤销。自然资源部门上诉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应以相关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依法履行为重要前提。确认交地决定违法与撤销决定有别,二审也没有直接确定应补偿的具体金额。
结语
本批案件涉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履职及房屋强制拆除等多个环节。相关裁判分别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事实调查、程序履行和证据责任。确认违法、撤销行政行为、责令履职及准许撤诉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应结合各案裁判主文准确理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通过真实案件梳理保定地区征地拆迁法律实务,呈现征地拆迁律师在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违法强拆及行政争议救济中的具体案件经验。涉及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应结合自身行政行为、证据材料和法定期限,选择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