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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法强拆的主体认定与行政赔偿的裁判规则
来源:中经法治网 2026-11-07 17:11:15

  违法强拆的主体认定与行政赔偿的裁判规则

  ——某服装厂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评析·行政赔偿·(2019)粤51行赔初1号·某市法院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

  代理律师简介

  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0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及涉征拆刑事辩护与刑事被害人代理,办案足迹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亲办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案例12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十大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及司法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本文所评析案例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王卫洲律师出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判决获评某市法院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

  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官司并没有打完。确认强拆违法只是第一步,真正决定当事人能拿到多少钱的,是接下来的行政赔偿之诉:按什么标准赔、哪些项目赔、谁说了算。本案给出的回答是:行政机关自己定的不算,补偿方案写的不算,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核算。

  一、案件索引

  本案是违法强拆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诉讼,审查对象是区政府的行政赔偿决定,核心是如何确定赔偿项目与标准。基本信息如下。

  案件索引

  案件名称:某服装厂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件类型: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审理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9)粤51行赔初1号,2021年4月6日判决

  代理律师: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前案:强拆行为经(2017)粤51行初10号判决确认违法,(2018)粤行终918号二审维持

  被诉赔偿决定:安府行赔〔2019〕2号,决定赔偿5328847.24元

  判决结果:判令支付赔偿金5835629.6元,涵盖土地、房屋、附属物、装修、设备、停产停业损失与临时安置费;评估费22300元由区政府负担

  关键词: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市场价值评估|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

  二、基本案情

  本案事实分为征收、强拆、赔偿决定、诉讼四个环节。

  2014年,某区政府因铁路联络线工程启动征收,某服装厂房屋部分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该厂房屋被强制拆除。强拆行为经法院一审、二审,被判决确认违法。2019年4月1日,服装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5月29日,区政府作出安府行赔〔2019〕2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赔偿5328847.24元,并将款项拨付至村委会账户。服装厂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于2019年7月10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7333.56元,并要求提供货币赔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选择。

  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委托评估机构,以2019年5月29日(赔偿决定作出之日)为价值时点,对国有土地456.23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厂房1709.5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厂房526.5平方米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国有土地255489元、国有土地上厂房2598577元、集体土地上厂房505440元、停产停业损失143754元,四项合计3503260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取“逐项核算”的方法:评估部分按市场价值判,无争议部分直接确认,有争议部分酌定,缺乏依据部分驳回。2021年4月6日,法院作出(2019)粤5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判赔项目八项:按评估价赔偿国有土地255489元、国有土地上厂房2598577元、集体土地上厂房505440元、停产停业损失143754元;双方无争议的房屋附属物1184104.6元、装修损失115802元、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89364元、不可搬迁设备按成新率评估值428789元;有争议部分,消防水池单价由法院酌定为每立方米200元计3570元,可搬迁设备按搬迁费评估价值计242410元;补偿方案未规定的搬迁过渡费(临时安置费),法院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酌定268330元。以上合计5835629.6元。

  驳回项目四类:产权调换请求,因铁路项目无回迁安置、区政府无预留安置房,客观履行不能,不予支持;10%货币补偿奖励1353393.96元,因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缺乏依据;员工安置费525000元、土地回填平整费643500元及置换国有土地2亩等请求,均缺乏依据。

  费用负担:评估费22300元由区政府负担。判决载明,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内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的规则可归纳为五条。

  规则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数额不以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为限。赔偿决定依据的是地方补偿方案与行政机关单方委托的初评意见,诉讼中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重新委托评估,按市场价值确定房屋、土地与停产停业损失。

  规则二:评估价值时点以赔偿决定作出之日为准。本案强拆发生于2017年2月,赔偿决定作出于2019年5月,评估以2019年5月29日为价值时点,实际起到覆盖房价上涨的效果。

  规则三:地方补偿方案未规定临时安置费的,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将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列为法定补偿项目,方案缺项不免除赔偿义务,法院可酌定。

  规则四:产权调换是法定选择权,但受履行可能性限制。征收部门确无安置房源、项目性质不允许回迁的,法院不支持产权调换,转为货币赔偿;当事人主张产权调换的,应在诉请中同时提出货币赔偿的备选方案。

  规则五:签约奖励以签订补偿协议为前提。未达成协议即被强拆的,奖励请求通常难获支持;可搬迁设备按搬迁费而非重置价值赔偿;评估费用由违法行政机关负担。

  五、广东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通过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四条规则。

  规则一:强拆主体的推定。强拆案件中被告拒不承认实施强拆,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除被告能够提交充分反驳证据外,推定强拆行为系被告实施并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

  规则二:举证责任转移。因被告野蛮、粗暴、突袭执法等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失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承担;确实无法查明损失的,法院依职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上)。本案对消防水池单价、搬迁过渡费的酌定,与该规则一致。

  规则三:“三旧”改造强拆的责任主体。经行政机关批准确定的改造主体,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可以列对改造项目负有指导、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粤高法〔2021〕126号《关于明确“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纠纷受理问题的通知》)。

  规则四: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征收补偿中未与被征收人协商、未以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价值时点早于征收公告时间的,构成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予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公布的案例)。本案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重新委托评估,正是对这一瑕疵的规避。

  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示范了“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两步走的完整路径。强拆违法之诉解决行为定性,赔偿之诉解决损失量化,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从强拆到赔偿判决历时四年,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赔偿高于行政机关的决定,但低于诉请,体现了司法对实际损失的核定功能。

  第二,本案示范了逐项核算的审理方法:评估覆盖的项目按市场价值,无争议的项目直接确认,有争议的单价由法院酌定,法定项目方案缺项的由法院补足。这一方法使判决主文可核对、可执行,也是其获评年度十佳裁判文书的原因。

  第三,对被征收人的实务提示:强拆后应及时固定财产证据(清点、公证、影像),在赔偿之诉中主动申请评估并对评估程序提出异议;主张产权调换的同时保留货币赔偿请求;停产停业损失须以纳税记录、财务报表支撑,否则只能按评估或地方标准核定。

  说明:本文事实与裁判理由取自(2019)粤5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代理补充意见。该案判决系某市法院2021年度“十佳”裁判文书。文中当事人及行政机关名称已作技术处理,案号与文书编号保留原样:(2017)粤51行初10号、(2018)粤行终918号、安府行赔〔2019〕2号、(2019)粤51行赔初1号。文中法条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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