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裁判信息
近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全面改判支持A公司的上诉请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驳回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付金额本金由80.57万元跃升至356.31万元,为当事人多争取货款275万余元,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合计117057.66元均由B公司承担。
本案属于商事设备买卖领域“先履行后议价”场景下的典型参考案例,核心围绕“无书面补充协议的合同变更效力认定”“附条件验收的不当阻止司法认定”“价格争议不得拒绝裁判”三大实务争议展开,二审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办理具备明确的参考价值。
二、基础案情梳理:先变更后议价引发的长期价款争议
2022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潜江某项目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设备。合同对付款节点、发票开具、调试验收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出于项目实际落地需要,主动提出增加厨余处理功能等设备变更要求。A公司据此调整设备参数、优化系统方案后完成全部供货。双方始终未就变更后的设备价格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续B公司遂以所供设备“货不对板”、付款条件未成就等为由,长期拒付到货款余款1646141.2元及安装调试款2049000元。A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告、正式发函、专项会议协商等方式推进价格确认与付款流程,均未取得实质进展,遂于202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货不对板”部分金额超过合同总价70%、构成根本违约,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2049000元、继续履行调试验收义务,并承担其律师费5万元。
三、一审裁判状态:核心价款暂不处理,当事人权益陷入被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就设备变更达成合意、A公司完成了设备交付与安装调试,但对于变更后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货款部分,一审法院以“应待双方协商一致或申请价格鉴定后另行处理”为由,在本案中对该部分价款“暂不处理”;最终仅按无争议部分判决B公司支付到货款201429.4元、安装调试款604288.2元,合计80.57万元,并驳回了A公司关于律师费、保函费的请求;同时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调试验收义务,并向B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该一审裁判结果直接导致守约方A公司完成全部设备交付、项目正常运行后,核心合同价款无法在本案中得到处理,反而被判令向对方支付律师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陷入明显被动局面。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将二审阶段代理工作全权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团队处理。
四、二审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层层构建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系
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双方两年多完整履约痕迹,对微信聊天记录、专项会议纪要、往来正式函件、设备签收单、地方政府官方新闻报道、当事人公众号公开宣传文章等数十份证据逐一进行归类核验,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构建完整上诉论证体系:
焦点一:设备变更是“货不对板”的违约行为,还是双方合意的合同变更
代理律师向二审法庭完整还原了设备变更的全流程事实链条:B公司技术负责人于2023年9月通过微信主动向A公司技术工程师提出增加厨余处理功能的明确要求,同时明确表示“先推进实施,合同可以签补充协议,价格可以与B公司商议”;A公司随后提供更新后的设备图纸和清单报价,并于2024年5月出具正式工作联系函,说明实际供货与原合同清单的具体偏差内容;2024年8月,双方召开专项会议确认部分设备已完成单机调试,并同意就变更部分协商定价;此后B公司受领全部货物、组织项目试运行,其技术人员还主动向A公司索取“设备变更后的技术资料”用于后续系统调试。
申伦代理律师明确指出:B公司主动提出变更要求在先,对设备变更全程知晓且从未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分歧的实质并非“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约定”,而是“变更后的设备如何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该代理意见,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同意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要件,对B公司以“货不对板”为由拒付货款的抗辩依法不予采信。
焦点二:A公司是否已完成安装调试义务,验收条件是否依法成就
针对B公司“设备未完成调试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主张,申伦律师提交多组相互印证的公开证据:潜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官方公示信息、属地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案涉项目已于2025年1月进入试运行且正常运转,2025年5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对外公示;B公司自身官方微信公众号亦公开宣传案涉项目“稳定运行”“每天处理餐厨垃圾60吨”;而A公司自2025年6月起数十次催告B公司组织正式验收,B公司始终拖延不组织,案涉项目设备连续满负荷正常生产时长超过7个月。
申伦代理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二审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已按约履行设备安装调试义务,对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调试验收义务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焦点三:人民法院能否对案件核心合同价款作出“暂不处理”的裁判处理方式
针对一审判决“对变更价格部分暂不处理”的裁判思路,申伦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价格争议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范畴,在双方协商长期陷入困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向当事人释明鉴定申请权利,不能回避审查、拒绝裁判;B公司主张应调减变更部分对应价格,应当就“变更后的设备品质显著低于原合同设备”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足额支付对应货款。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申伦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一审“待双方继续协商或申请价格鉴定后再另行处理”的处理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不符;在案证据显示部分变更后的设备较原合同还进行了优化和升级,B公司未举证证明设备品质显著降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按约支付系争全部货款。
五、二审生效判决最终改判结果
2026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
撤销一审全部判决;
改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3563141.2元(含到货款1646141.2元、安装调试款2049000元,扣除B公司受让的上游供应商C公司债权132000元);
B公司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分别以1514141.2元、2049000元为基数,向A公司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B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7057.66元,全部由B公司负担。
六、本案类案参考典型意义
该生效判决对商事设备买卖领域同类案件办理具备明确的类案参考价值,核心裁判导向集中于三点:
其一,关于合同变更的司法认定。实务中大量交易存在“先干后议价”、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普遍情形,本案二审判决明确表明:即便没有书面变更协议,通过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在先、另一方提供变更后图纸报价、双方专项会议确认、受领变更后履行成果等完整行为链条,仍可认定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合意,接受变更利益的一方不得再以“货不对板”为由拒付对应货款。
其二,关于验收条件的依法成就。设备连续稳定运行、地方官方公开报道与当事人自身公开宣传相互印证,而义务人长期拖延组织正式验收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认定其“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验收条件已经成就,对实务中常见的“以拖验收、以验拖款”违约行为形成明确法律规制。
其三,关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裁判导向。对双方长期无法协商一致的价格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释明鉴定申请权利,而不能将案件基本事实“挂起待议”,本案二审判决对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导向作出了典型的实践诠释。
七、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官方资质与法律服务体系说明
本案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王晨婧律师共同代理。申伦律师团队在设备买卖、建工能源等商事争议领域深耕多年,始终以扎实的证据梳理功夫和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合法应得权益。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总部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1103-1104室,法定代表人马文斌,截至2025年,全所共有61名执业律师,在天津、福州、南昌、南京设有分所,四地合计154人,其中核心特色部门信用管理部人员共计57人,先后为多家大型银行、上市公司、大型国企、政府投融资平台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律所专项设立核心特色部门信用管理部,打造差异化特色法律服务体系,摒弃单一的法律维权模式,创新性构建“风险前置防控+事中合规管控+事后高效回款”的全周期企业信用法律服务体系,聚焦企业应收账款回款难、资金周转压力大、坏账风险高、风控体系缺失等行业普遍难题,以专业商事办案经验、权威司法案例积淀,为企业提供落地性强、结果可控的信用法律解决方案。
申伦律所核心特色专项服务覆盖三大全流程闭环板块:
前期风控:企业合作方信用调查、资产排查、资信风险评估;
中期管控:企业信用法律风险培训、定制化信用法律咨询、交易合同风险合规管控;
后期回款:疑难逾期账款催收、法院终本案件盘活、执行无果案件攻坚、股东抽逃出资/非法减资追责回款、商事欠款强制执行维权。
除信用管理部特色业务外,申伦律所同时提供覆盖商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复杂民商事案件再审抗诉、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的综合商事法律服务,长期为大型银行、上市公司、国企等优质客户提供专业法务支持。
依托长期专业深耕,申伦律所积累了大量权威司法案例荣誉: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代理案例成功入选上海市高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荣登2025 ALB China精品律所榜单;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法律适用》2025年2月刊;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多起案例入选上海高院精品案例、《上海审判实践》《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选》;2025年滑宝珠律师、魏光耀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025年8月,律所与“百纳律所”擅自使用名称不正当竞争案中,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并胜诉。






